關于公布區級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動態調整結果的通知
索 引 號 | xjmd001-2020-000009 | 主題分類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 | 2020-06-10 13:26 |
名 稱 | 關于公布區級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動態調整結果的通知 | ||
文 號 | 米政辦〔2020〕4號 | 主 題 詞 | 公布 行政審批 中介 事項 清單 結果 的通知 |
來 源 | 政府辦公室 |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片區管委會,區屬各部、委、辦、局,各相關單位:
《米東區區級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已經2020年4月19日區三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為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動態調整后的區級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包含中介服務事項名稱、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名稱、審批部門、事項類別、設置依據、實施機構、服務時限等7項清單要素,共涉及3個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5項(詳見附件),并在區人民政府網站公開發布。
二、嚴格執行清單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條件要求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依照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托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序,一律由審批部門委托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三、實行清單動態調整制度。根據項目變化情況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包括事項取消、增加、要素變更等情形,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調整由部門向區政府辦公室(區審改辦)提出申請,由區政府辦公室(區審改辦)會同區司法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后報批實施。未經批準,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調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
四、本通知印發施行后,區級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以此件為準。
附件:烏魯木齊市市級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米東區區級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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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
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
審批部門 |
事項類別 |
設置依據 |
實施機構 |
服務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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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水許可證辦理中需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
排水許可審批 |
區水務局 |
檢測類 |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
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 |
雙方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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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區建設局(交通局,人防辦) |
技術審查類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第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末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部門規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8號部令)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部門規章】《服務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第46號令)第三條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施工圖末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條 審查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 |
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 |
10-1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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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衛生場所檢測報告編制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除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等) |
區衛健委 |
檢測類 |
【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公共衛生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監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標準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有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第(四)項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
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 |
即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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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活飲用水衛生檢測報告編制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區衛健委 |
檢測類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安全第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地方性法規】《烏魯木齊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三項 有符合國家城市供水水質標準的水質檢測報告;第四項 有源水水質和供水水質檢測能力;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遵守下列規定:第一項 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定期對最終用戶水質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向社會公示。 |
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 |
即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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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檢測報告編制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區衛健委 |
檢測類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安全第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規范性文件】《烏魯木齊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第十二條第三項 建立水質檢測制度,每季度定期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單位進行水質檢測;第四項 對二次供水設施第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如實記錄清洗消毒情況,水質異常時,應隨時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單位對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
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 |
即時 |